
1、古建筑应由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巡查,详细记录巡查情况,并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置。
2、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尽可能减少对文物干预、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,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性,科学规划、合理设计、规范施工、有效使用。
2、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人防、物防、技防相结合,探测、延迟、反应相协调的原则,满足T探测+T反应≤T延迟的要求。
3、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防护级别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原则。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等级的划分和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GA27的规定。
5、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坚持纵深防护的原则,合理划分周界、监视区、防护区、禁区,应体现安全防范系统的均衡性。
6、技术防范系统应以规范化、结构化、模块化、集成化的方式实现,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,应采用成熟而先进的技术和可靠而适用的设备。
7、技术防范系统的设备应满足安全性、电磁兼容性、环境适应性、可扩展性及联动/集成功能等要求。应优先选用符合环保、节能要求的设备/材料。8、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、检验、验收应符合GB50348-2004中第6章、第7章、第8章的规定。
9、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的长效机制,保证系统有效运行。技术防范设备/系统出现故障时,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,确保文物安全。设备/系统故障宜在24h内恢复功能。
10、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文件中,应有明确的反映系统整体防范效能的技术性能指标。